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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 低价中标打击整个制造业

   【jdb电子游戏平台网站 网招投标中“低价中标”现象危害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05版发表该社政治文化部记者王比学署名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采购z*低价中标的热议。
 
  文章称,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人民日报评: 低价中标打击整个制造业
 
  文章全文如下:
 
  产品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令人慰藉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一方面,目前,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相反,一些低价中标的企业经常由于利润极低,造成交期延迟,且无法保证质量,让招标方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在工程领域,有人将这一现象戏称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当前,中国市场正在实现消费升级,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将成为产业投资的热点。这些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会更高,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问题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我们才可能后来居上,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低价中标的法规解释和现象成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z*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经评审的z*低价”排除了低于成本的投标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z*低价中标”。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z*低价中标法,而没有从整体意义上考虑项目的成本价格,对项目的成本价格心中无数。
 
  z*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法定的两种评标方法,其中z*低评标价法,是指“z*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价格z*低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方法,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所认为的“z*低价中标”。但以z*低的价格中标未必就是采取的z*低评标价法,也有可能是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如果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80%以上的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而公开招标又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可以认为大部分的z*低价中标项目实际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采用z*低评标价法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在整个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例仅10%左右。
 
  而对于综合评分法来讲,本身是对投标供应商价格、技术、资信的全方位考量,不以价格为w*标准。如果是价格z*低的投标供应商中标,只能说该供应商中在综合比拼中脱颖而出,但他同时也可能是技术z*好的,资信z*优的。退一步说,即使确实以价格取胜,也说明这个供应商没有明显短板“拖后腿”,是综合z*优的结果。可以说,任何的评标方法都不可能忽视价格因素,而只要有价格因素,就可能是报价z*低的供应商中标。
 
  因此,z*低价中标与供应商的技术能力、资信水平不是必然的负相关。相反,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下,中标本身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出了供应商的实力和能力,而不仅仅是价格。
 
  防范低价中标应采取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各主体的管理和约束
 
  当前,实施z*低价中标过程中存在的z*主要问题、也是应重点研究并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目前,很多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
 
  对于有挂靠、转包、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肃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质量检测、司法鉴定、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制、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一定要有成本价格,做到有的放矢
 
  要结合目前市场的整体行情,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等制定出招标工程的成本价格,以此作为整个招标工程的指导依据。切不可自己没有成本价格,受制于人,谁的中标价格低,谁就可以中标,是万万要不得。
 
  3. 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在诚信方面,有些公司的做法是,对那些信誉好,管理完善,有可靠机制的单位列为诚信单位,在投标时给以优惠;对那些不讲信誉,管理差,偷工减料的单位列入黑名单,踢出单位的招投标市场;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3%-5%的优惠,此类单位带来的是工期提前,管理可靠、质量无忧。
 
  唯有这样做还不够,建议政府设立诚信单位、不诚信单位排名榜,各个单位在招投标时予以参考,使列入不讲信用单位付出相应的代价,以示惩戒。
 
  4. 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
 
  以z*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用户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用户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
 
  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z*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提高设计的质量
 
  采用z*低价中标方式,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较高,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需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感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z*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同时,为了使设计赔偿能够真正兑现,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
 
  为了防止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情况的发生,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投标报价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组成,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方便。即便是无标底评标,也应该编制标底以发挥其评标时的参考作用。
 
  低价中标只是现象,机制漏洞值得审视
 
  当然,只要是买东西都可能出现问题,政府采购亦不能幸免。现阶段,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强,供应商的诚信经营意识也受到大环境浸染,有法不依和无章可循的情况同时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将问题简单归咎于z*低价中标是有失偏颇的。可以这么说,z*低价中标的项目和出现问题的项目属于两个集合,两者确有重合。如果必须对两者进行关联,那么更多的是采购本身的问题使得z*低价中标的概率增大。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也采用z*低评标价法,甚至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的使用要远比我国更加广泛,但却没有出现很大的争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低价不必然导致恶果。因此,z*低价中标是某些采购项目中的一个现象,并不是采购问题的根源,如果舍本逐末,并不能解决低价中标带来的乱象。
 
  毕竟,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经济人”,追逐利益z*大化是天性。所谓的“钻空子”,如果是在规则范围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则无可厚非。因此,斥责“不良供应商”钻空子,包括以低价低质提供产品,s*先我们要问的是,他有没有违反规则,我们有没有详细规定要怎么样的质量。如果没有,那么肯定是在规则制定或者规则执行时出了什么问题,要从这个方向找原因。对于供应商这,我们要遵循法治思维,“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能再以行政思维要求市场来迎合我们。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查处,但对“钻孔子”的行为,不妨当做制度规则是否完善的试金石,有缺陷改了就好。
 
  总之,低价中标危害很多,真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用户,严重打击着整个制造业的良性发展。但这只是现象,机制漏洞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审视的地方,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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